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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达刚控股(30010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时间:2023-02-10 23:07
发布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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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上市规则》、《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达刚控股的委托,作为本次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年12月 16日出具“TCYJS2022H184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 12月 30日下发的“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 10号”《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中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年,你公司以 58,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胜升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众德环保 5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持有该合伙企业 14.63%的合伙份额。众德环保在该次收购审计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 32,647.66万元。你公司本次拟以 27,946.46万元的价格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董事兼高管傅建平、董事兼高管及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文兵设立的合伙企业西安大可出售前次收购的 52%股权,孙建西为西安大可实际控制人。众德环保在本次出售审计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 47,875.14万元。在众德环保净资产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本次出售价格远低于公司前次收购价格。

  请说明:(1)本次出售确定购买方的具体过程,出售给孙建西以及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在公司前次收购时已作出业绩承诺期到期后的出售安排。(2)结合众德环保其余 48%股权的归属,补充说明本次出售完成后众德环保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是否存在独立上市计划。(3)本次出售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远低于公司前次收购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4)请董事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7条规定的履职情况,对于本次交易是否已勤勉尽责。

  (一)本次出售确定购买方的具体过程,出售给孙建西以及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在公司前次收购时已作出业绩承诺期到期后的出售安排。

  确定本次出售的购买方之前,公司向对标的股权有潜在交易意向的相关方发送了项目简介,与相关意向购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磋商,但均未就出售众德环保事项达成一致;结合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建平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曹文

  注:香港某上市公司报价为众德环保 100%股权估值 4.5-4.8亿元,并要求达刚控股承担业为了能尽快将众德环保从上市公司业务中进行剥离,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建平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曹文兵沟通,由孙建西、傅建平、曹文兵等人成立合伙企业,收购标的资产。

  基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本次出售众德环保股权的背景和目的,且截至 2022年 9月,尚无法找到合适的购买方,为规避后续可能因众德环保持续亏损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尽快出售众德环保 52%股权并回收资金补充主营业务的运营资金。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公司董事兼总裁傅建平与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与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曹文兵商议,决定收购标的资产。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将众德环保 52%股权出售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以及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曹文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3、本次出售不是公司前次收购时已作出业绩承诺期到期后的出售安排 一方面,公司本次出售众德环保的原因主要是众德环保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大额商誉减值拖累公司业绩,且众德环保长期处于非正常生产状态、技改完成和恢复正常生产尚未有明确时间点,加之公司及众德环保短期内无法筹措支持众德环保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面,结合最新的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已有明确的出售资金安排和优势主业发展计划。

  而前次收购的目的主要包括公司传统业务竞争激烈,希望通过重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由此可见,前次收购的目的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众德环保未来发展态势尚不明确,且公司在公共设施智慧运维管理领域和病媒防制与乡村振兴领域找到了新的业务发展机会。因此,在业绩承诺期到期后,公司决定出售标的资产,本次出售不是公司前次收购时已作出业绩承诺期到期后的出售安排。

  (1)在寻找意向购买方无果的情况下,基于本次出售的背景和目的,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建平与众德环保原实际控制人曹文兵沟通,由孙建西、傅建平、曹文兵等人成立合伙企业,收购标的资产,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出售是众德环保经营不及预期、继而影响到公司业绩之后,公司出于战略调整及改善财务状况的考虑作出的安排。

  (二)结合众德环保其余 48%股权的归属,补充说明本次出售完成后众德环保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是否存在独立上市计划。

  本次出售完成后,孙建西实际控制的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安大可”)持有众德环保 52%股权,为众德环保的控股股东;结合众德环保其余 48%股权的归属,众德环保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孙建西。

  根据众德环保所属行业科创或创新属性、业绩下滑及尚未复工复产等因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德环保不存在独立上市计划,具体如下: 1、众德环保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后,西安大可持有众德环保 52%的股权,为众德环保的控股股东

  根据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众德环保 52%的股权转让给西安大可。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众德环保的股权,西安大可持有众德环保 52%的股权,为众德环保的控股股东。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笋岗东路 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 A30 层 3005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运行效能评估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建筑 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技术咨询;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对方西安大可系有限合伙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及西安大可的合伙协议约定,由西安大可的普通合伙人大可环保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西安大可的合伙事务,其权限和职责包括对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等的决策、执行和管理,而其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大可环保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

  根据西安大可工商档案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杨平、陈黄豪未于西安大可或任职。

  根据众德、众成合伙、乐创合伙、星泉合伙、太圆合伙等主体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述 5名机构股东的工商信息及出资人情况如下:

  根据西安大可及众德环保书面说明,众德环保主营业务是从含有色金属的冶炼废渣或矿山尾渣等物料中,综合回收物料中的铋、铅、银、金等多种稀贵金属并进行销售。众德环保从事的主营业务科创或创新属性相对较低。

  2020年以来,受疫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等因素的影响,众德环保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出现了下滑。自 2022年 1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德环保处于技术改造阶段,众德环保生产经营活动时断时续,主要通过销售原材料及在产品维持基本运营,因此,2022年众德环保收入规模出现了更大下滑。

  结合众德环保所属行业科创或创新属性、业绩下滑及尚未复工复产等因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德环保不存在独立上市计划。

  (3)查阅了《大可环保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章程》、工商档案; (4)取得了西安大可、大可环保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5)取得了众德环保出具的说明;

  本次出售完成后,众德环保的实际控制人为达刚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孙建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德环保不存在独立上市计划。

  (三)本次出售交易定价是否公允,远低于公司前次收购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以评估师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基于市场化原则公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因本次出售和前次收购所面临的整体经济环境不同、且近三年来众德环保未完成业绩承诺、未按期完成技术改造等情况的出现,使得本次出售定价低于前次收购定价。本次交易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以评估师(即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基于市场化原则公平协商确定。

  公司聘请的评估师具有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师及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公司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公司独立董事就评估师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此,本次出售定价公允。

  根据公司 2019年 4月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师对众德环保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2018年 10月 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众德环保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11,820.00万元。交易双方参照评估值结果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58,000.00万元。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 9月 30日为评估基准日,众德环保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3,743.20万元,对应达刚控股拟出售众德环保 52%股权的评估值为 27,946.46万元。参考上述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拟出售众德环保 52%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27,976.00万元。

  根据公司 2019年 4月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众德环保 2018年 1-10月、2017年度和 2016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88,433.37万元、70,509.53万元和 57,852.85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 50.50%(年化)和21.88%,营业收入呈现持续稳定增长趋势;同期众德环保的净利润分别为5,025.16万元、4,737.22万元和 2,568.73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 27.29%(年化)和 84.42%,净利润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增长迅速,众德环保营收和经营业绩均呈现较快增长趋势。

  2022年 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众德环保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6,717.08万元、75,713.19万元、100,347.34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77.92%(年化)和-24.55%,净利润-5,821.93万元、4,907.14万元、3,610.00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18.64%(年化)和 35.93%。2022年众德环保的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净利润更是快速下滑,2022年 1-9月众德环保亏损了 5,821.93万元,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众德环保仍未按期完成技术改造,复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两次交易面临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差异较大。2018年中国 GDP增长6.6%。2022年前三季度,中国 GDP增长 3.9%,宏观经济增长面临较大的压力,宏观经济也对众德环保所处产业链产生了影响,导致众德环保上游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整体下行,叠加疫情、限电等因素,众德环保面临较为严峻的外部环境。

  前次收购时和本次出售时众德环保业绩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业绩发展趋势完全相反,前次收购时众德环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呈现较快增长趋势,本次出售时众德环保营业收入已出现大幅下滑,净利润为负,且复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两次交易面临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差异较大。基于以上原因,本次出售时的评估价值远低于前次收购时的评估价值。

  本次出售的交易定价系依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前次收购的价格也是当时交易双方参照评估值结果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具有明确依据,也未大幅偏离评估价值,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查阅了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出售定价由交易双方以评估师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基于市场化原则公平协商确定,本次出售定价公允。

  (2)因前次收购时和本次出售时众德环保业绩情况、面临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收购时的评估价值高于出售时的评估价值,前次收购和本次出售均以评估值结果作为参照,因此,本次出售交易定价远低于前次收购价格。

  (3)本次交易价格具有明确依据,也未大幅偏离评估价值,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请董事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7条规定的履职情况,对于本次交易是否已勤勉尽责。

  1、董事就《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7条规定的履职情况及对于本次交易是否已勤勉尽责的说明

  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7条规定,公司董事对于本次交易已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如下:

  (1)就本次交易事项,公司董事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众德环保原有事项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征询聘请的中介机构意见,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估值和作价的合理性、众德环保近年来业务及财务情况、前次业绩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及充分的分析和讨论,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的影响;

  (2)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已经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包括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3)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独立董事在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对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席董事会会议,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1)查阅了达刚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会议材料; (2)查阅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及董事会出具的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对于本次交易已勤勉尽责。

  《报告书》显示,西安大可成立于 2022年 11月 22日,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认缴出资额 30,000万元。你公司、西安大可及众德环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在本协议生效后 6个月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款的 50%及以上;(2)在本协议生效后 24个月内,受让方应一次性或分次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具体支付期限与支付金额等以转让方书面形式发出的付款通知单为准;(3)截至协议签署日,众德环保未偿还你公司借款本金为 19,420万元,按年利率 4.35%计息,众德环保应在协议生效后 6个月内归还借款及利息。

  请说明:(1)西安大可实缴出资情况,支付交易款项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有以自有资金足额付款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对外融资安排,如是请详细说明。(2)结合公司其他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市场可比交易案例的款项收付安排及交易对方的资金实力,说明本次交易分期 24个月收款,且在首笔转让款支付以及归还借款后即交割全部股权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针对关联方提供更宽松的付款条件,是否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变相为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3)你公司对众德环保借款 19,420万元的形成原因,借款最终用途及必要性,约定借款利率 4.35%是否公允,并结合众德环保可动用的货币资金、在手订单及销售回款情况说明约定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可实现性,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因交易可能形成的资金占用的要求。

  (一)西安大可实缴出资情况,支付交易款项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具有以自有资金足额付款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对外融资安排,如是请详细说明。

  西安大可目前尚未完成出资实缴,其合伙人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节点,预先安排出资实缴。西安大可具体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的出资款项,具有以自有资金足额付款的履约能力。具体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生效后的 6个月、24个月内,西安大可完成第一笔、第二笔转让价款的支付,该协议需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但尚未生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效。

  根据西安大可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说明,西安大可合伙人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节点,预先安排出资实缴。

  根据西安大可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说明,西安大可支付交易款项的具体资金来源为西安大可合伙人出资款,具有以自有资金足额付款的履约能力,具体如下:

  (1) 受让方西安大可说明其具备履约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其合伙人通过历史的资金积累、所得等具备本次交易所需的资金实力或资金筹集能力,能够保障依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支付义务。

  (2) 公司与受让方西安大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系按节点分期支付的,为准备资金预留了时间。其中西安大可合伙人孙建西系上市公司实控人之一、傅建平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其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孙建西、李太杰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29.2%的(92,748,500股),对应市值约 6.12亿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孙建西的配偶李太杰持有上市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0.92%的(15,935,000股),对应市值约 1.98亿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傅建平持有公司约 0.94%的(3,000,000股)对应市值约 1,980万元,且持有位于郑州郑东新区的商业服务相关不动产(建筑面积约 2,400平方米)。西安大可合伙人孙建西、傅建平可通过包括处置部分 A股、不动产、归集账面自有资金等适当方式完成出资。

  (3) 上市公司与受让方西安大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受让方西安大可如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就未按时支付的转让价款,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出 30个工作日,经催告后,受让方西安大可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上市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西安大可按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10%支付违约金。

  (4) 根据公司、众德环保及众德环保其余主要股东(即除公司、陈黄豪以外的众德环保股东)、曹文兵及其配偶王常芳、其子曹若水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西安大可应当承担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众德环保其余主要股东同意以其合计持有的众德环保股权向上市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物保)。部分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众德环保其余主要股东同意在财务资助款项还款计划完成后,质押登记自动续期或由众德环保其余主要股东根据公司书面通知发出之日 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质押担保期限为西安大可应承担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届满之日起两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