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 开云体育APP寒武纪(68825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年 11月整体变更为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三叶虫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持有 42.57%的合伙份额
珠海横琴智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持有 1%的合伙份额
寒武纪(香港)有限公司(Cambricon (Hong Kong) Limited),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022年度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的行为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募集说明书》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 1-6月,即 2019 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格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作出决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022年 7月 18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 7月 19日,发行人公告了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系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简称为“寒武纪”,代码为“688256”。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 A股不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 6月 29日换发的《营业执照》,其上记载的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2016年 3月 15日至长期”。
根据发行人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到约束的文件导致发行人无法持续经营或存在应当终止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核发的批文、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2.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本次发行的面值为 1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交易均价的 80%。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已经就发行人 2021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载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年 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已经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进行披露。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确认函及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罪证明,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公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预案》等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者、合格境外机构者、其他境内法人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者。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均价的 80%。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情况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天石。截至报告期末,陈天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9,513,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2%。同时,陈天石是艾溪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艾溪合伙持有公司 30,645,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5%。陈天石直接持股及通过作为艾溪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拥有公司 37.47%的表决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 8,016.293万股,若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 8,016.293万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48,097.758万股,陈天石直接持股及通过作为艾溪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将拥有发行人 31.22%的表决权,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前述情况不适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罪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同时,本所律师查询了企查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网站、中国证监会等披露的公开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系由寒武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已履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并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发行人的土地、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产权证书,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对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资料,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陈天石持有发行人 119,513,872股股份(占发行人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已发行股份的29.82%),陈天石作为艾溪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间接控制发行人 7.65%的股份,合计拥有公司 37.47%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 8,016.293万股,若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 8,016.293万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48,097.758万股,陈天石直接持股及通过作为艾溪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将拥有发行人 31.22%的表决权,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天石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陈天石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及陈天石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陈天石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利限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天石,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陈天石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利限制。
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16年 3月,发行人系寒武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于 2020年 7月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后的主要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4,010.00万股股份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2020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完成了 2020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 作,实际完成归属登记 714,650股。归属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 400,100,000股变更为 400,814,650股,注 册资本由 400,100,000元增加至 400,814,65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文件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募集说明书》记载,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各类云服务器、边缘计算设备、终端设备中人工智能核心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云端智能芯片及加速卡、训练整机、边缘智能芯片及加速卡、处理器IP以及上述产品的配套基础系统软件。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其主营业务不需要取得专门的批准、许可、同意或资质证书。
因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从事其主营业务不需要取得专门的批准、许可、同意或资质证书。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审计报告》记载,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为香港寒武纪。
根据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寒武纪的业务性质为“企业(CORP)”,其主营业务为智能芯片销售,未实际经营业务,符合中国香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0.0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财产、重大合同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期限为长期,其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影响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天石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前述第 1、2、3所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前述第 1-4项所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人员(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6.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科算源、艾溪合伙 7.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无
8.前述第 6项所列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9.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科院计算所 10.报告期内被认定为关联方的其他主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记载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由发行人参照市场原则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一致确定,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建立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对关联交易予以规范。报告期内,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所述标准认定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相关交易,发行人均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天石,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Kaiyun 开云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前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公开披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填写的调查表,《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提供上述关联方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了信息复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予以规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出具相关承诺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已公开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相关承诺,该等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其中部分房产的出租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发行人对于承租房屋的依赖性较小,未来如需终止租赁关系并重新租赁办公场所,对发行人的业务影响较小。同时,发行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部分房屋未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研发设备、办公设备等,相关主要设备等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和使用,权属清晰。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抵押情况,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年 7月 31日已注册的商标、已获授权的专利、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前述知识产权具体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查询文件,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对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了复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被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发行人部分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该等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律风险。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主要采购、销售合同,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文件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相关款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重律风险。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项下的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订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其现行有效的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等,发行人的内部治理制度文件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且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及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同时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开云 开云体育事,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的记载及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收到的金额超过 100万元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政补贴的银行流水凭证和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文件、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享受或收到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受理范围,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体系证书、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同时,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受理范围;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天健于 2022年 7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097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预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5,000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如下项目:
根据发行人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系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取得的主要批复文件如下:
《北京市非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 项目备案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5号)
《北京市非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 项目备案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4号)
《北京市非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 项目备案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3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对“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募投上市”等建设项目停止受理的通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不再为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受理范围。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投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项目已得到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已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程序;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所的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目前主营业务一致并有所拓展,与本次募Kaiyun 开云集资金项目相一致,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开云 开云体育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公告,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等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企查查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了公开信息检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重大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程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2年 9月 22日,上交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下发了《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证科审(再融资)〔2022〕2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是指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9月 30日的期间。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5,00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80,965.22万元投向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140,826.30万元投向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21,899.16万元投向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21,309.3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公司原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梁军于 2022年 3月离职。(3)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芯片 IP、EDA工具、晶圆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等。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单个项目列示本次募投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各产品之间的联系,与主营业务及前募项目的区别和联系;(2)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产品应用场景、对应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商业化前景、报告期内各业务收入变化情况等,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紧迫性,并进一步分析本次募投实施后收入结构、客户结构及产品应用领域的变化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影响、本次募投相关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与联系、技术相较于国内外厂商的优劣势,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人员、技术等储备情况,研发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和晶圆厂商关于产能供应的约定情况;本项目拟采购的设备、IP/EDA是否主要依赖进口,如有,是否存在采购无法正常、及时供应的风险,及公司保障采购的措施安排;(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6)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5)和(6)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项目拟基于先进工艺平台,研发高能 效的智能芯片,并研发相应配套的基础 系统软件,持续保持公司核心技术的先 进性,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长期 竞争力的稳步提升,为智能时代的产业 和经济发展提供核心驱动力。
本项目通过建设稳定集成电路工艺制 程下的芯片设计平台(涵盖 7nm至 28nm工艺),强化共性基础技术与模 块的标准化开发,缩短新款芯片的研发 周期,有效兼顾场景多样化与高性价比 的需求,开展 3款不同算力档位的高 集成度智能 SoC研发,输出稳定度高、 性价比优、适应面广的智能 SoC系列 芯片产品。
本项目将分析包括元宇宙、AR/VR、数 字孪生等在内的几种主流的新兴智能 应用场景在智能计算方面的需求,针对 性地研发面向新兴场景的智能处理器 软硬件系统,包括面向新兴场景的智能 指令集、处理器微体系结构、处理器功 能和性能模拟器,以及软件工具链等。
根据《募集说明书》,集成电路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其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影响着社会信息化进程,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政府将集成电路产业确定为战略性产业之一,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大力支持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
2020年 8月 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2020〕8号)》,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政府基金支持这两大产业发展,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2021年 3月 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
《北京市非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5号)
《北京市非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4号)
《北京市非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3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为芯片设计企业,采用 Fabless生产模式,募投项目“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不涉及新购土地、扩产扩建,不涉及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污染物处理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对“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募投上市”等建设项目停止受理的通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不再为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受理范围。
此外,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研发、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等事项,无需履行相应的批准、备案程序。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技、信息技术、智能化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 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智能化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智能化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
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软 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智 能化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 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 辅助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创业(限未上市企业)(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股权;创业(限未上市企业); 以自有资金从事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